德安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来源:中国德安网 发布时间:2025-05-30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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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德安县县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德安县县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及驻县有关单位,县属各国有企业: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德安县县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5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德安县县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大战略部署,进一步加强县属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厘清政府、出资监管机构、企业权责边界,更好地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出资监管机构对出资监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并对全县县属国资国企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德安县县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由德安县人民政府出资或授权县出资监管机构出资监管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

第二章 主体职责

第四条县出资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缴国有资本金收益;

(二)负责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审批或备案;

(三)负责董事和财务总监委派;

(四)负责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完善激励和约束制度;

(五)指导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对企业实行工资总额管理;

(六)监督企业产权交易及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七)根据工作实际,建立健全企业相关选人用人机制;

(八)监督企业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所属企业保值增值考核评价、责任追究机制;

(九)尊重、维护企业的自主经营权,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增强企业竞争力;

(十)依法聘请中介机构对出资监管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审计;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国有资产、企业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十二)负责推进县域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十三)以管资本为主,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健全以公司章程为核心的企业制度体系,构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

(十四)指导推进出资监管企业的改革、重组和市场化转型;

(十五)行使国有独资公司股东会职权。依据股权份额派股东代表参加控股、参股企业股东会议、审核需由股东决定的事项、与其他股东协商作出决议等方式履行职责。

第五条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的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依法缴纳税收和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二)负责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管理运营企业资产和国有资源,推进“四资”运作,提升“资源、资产、资本、资金”的转化效率和流转速度;

(四)制定本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经营计划、企业投融资计划、项目策划方案、企业财务预决算等;

(五)开展企业投资项目建设、资产管理、投资融资、资本运作、产业培育等;

(六)制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及具体规章制度,严格防范企业各项风险;

(七)在县出资监管机构指导下协助县委、县政府的战略意图实现。

第三章 法人治理结构

第六条企业需明确党组织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企业章程,明确党组织在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使党组织成为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中的党员每年要定期向党组织报告履职和廉洁自律情况。董事会在选聘经理层成员时,党组织应当发挥确定标准、规范程序、推荐人选的作用。

第七条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要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决定,依照法定程序和公司章程授权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由县出资监管机构委派,职工董事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外部董事人选由县出资监管机构商有关部门提名,并按照法定程序任命。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第八条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监事由县出资监管机构提名并按照相关程序委派,职工监事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检查。符合条件的企业也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第九条经理层是公司的执行机构,依法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接受董事会管理和监事会监督。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法行使管理生产经营、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等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董事会闭会期间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第十条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加强职工民主管理与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国有独资、全资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中须有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建立国有企业重大事项信息公开和对外披露制度。

第十一条规范法人议事规则,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董事会要实行集体审议、独立表决、个人负责的决策制度;经理层自主开展经营决策;监事会要保证自身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企业要为监事会履职提供必要支持。各治理主体的议事规则和企业管理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由各企业自行制定方案并报县出资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企业董事会除依法享有和行使相关职权外,县出资监管机构进一步授予企业董事会行使以下权利:

(一)企业的子企业及以下各级次企业章程制定和修改;

(二)自主决定年度投资计划范围内的投资项目、投资方式、投资范围(需报县政府和县出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投资金额除外);

(三)自主决定在年度融资计划范围内的融资方案和金融机构授信贷款事项;

(四)自主决定企业内部盘活存量、优化增量等资本运营事项;

(五)自主决定子企业及以下各级次企业注册资本及资本变动事项;

(六)自主研究确定所属子企业在股权比例范围内相互担保事项和所属企业间的借款事项。自主确定符合本办法要求及程序的担保事项;

(七)企业重大固定资产(评估值100万元以下)处置行为;

(八)企业单项固定资产面积达2000平方米以下或年租金100万元以下的租赁行为;

(九)企业资产项目评估(处置固定资产评估值100万元及以下,单项固定资产面积达2000平方米以下且年租金100万元以下的租赁评估);

(十)除按照县出资监管机构对企业重大事项应由县出资监管机构审批(或备案)的事项外,自主决定或管理企业其他重大事项。以上(七)(八)(九)如有超出规定金额情况,企业应当向县出资监管机构备案。

(十一)执行县委、县政府的战略意图,实施相关重大战略决策。

第四章 组织与人事管理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的设立。新设县属国有企业由县出资监管机构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决定。严禁新设政府融资平台。

第十四条企业领导职数的确定。根据企业承担的工作任务、经营范围、资产规模、效益状况以及员工人数等因素确定领导职数。企业党组织、董事会、经理层成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逐步推行董事会成员外部董事占多数的治理机制。

第十五条 企业内设机构的设置。坚持精简效能的原则,对机构设置中出现的职能重叠、相近、交叉等情况,应当进行归并整合;对承担任务较重、资产规模较大的国有企业,可酌情增加内设机构数量,严格控制企业人员编制数。

第十六条企业负责人的任免。企业的党委书记、董事长、纪委书记、总经理人选,由县委研究提名,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任免。副总经理一般由县委、县政府提名,部分副总经理岗位也可采取市场化方式选聘,选聘方案事前报县政府审批同意,由县出资监管机构会同企业按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企业员工的招聘。企业按工资总额管理规定或企业战略发展需要编制《企业全年用工计划》。企业按《企业全年用工计划》结合工作需要自行决定招聘节奏,坚持面向市场、企业自主用工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招聘活动可自行组织,也可由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实施,切实做到招聘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第十八条企业负责人的考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由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构成,由县出资监管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设定并适时调整。考评工作由县出资监管机构组织开展

第十九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由县出资监管机构上报县政府批复,根据县政府批复的考核结果计算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奖励。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可作为县委、县政府对相关企业负责人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县出资监管机构按照国有资产、国有企业监管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德安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依法依规加强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五章 业务与经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企业投资。企业投资应当服务全县发展战略,符合企业战略发展规划,坚持聚焦主业。企业投资项目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并在履行决策程序后按规定实施,防止重大投资损失。

第二十二条企业融资。企业依法开展市场化融资,剥离政府融资职能。企业融资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充分考虑融资渠道、融资期限、融资成本、风险控制等因素。企业融资属于重大决策事项,企业应完善融资决策机制和内控机制。对特殊融资事项可以实行一事一议。

第二十三条企业担保。企业开展担保业务应严格按照下列要求、程序履行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企业担保管理制度和程序,严格执行,并指导所属企业贯彻落实;

(二)企业担保,原则上总融资担保规模不得超过集团合并净资产比例的相关要求,单户企业融资担保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比例的相关要求;

(三)企业不得为县属国有企业之外的企业提供担保、不得为非法人单位、个人提供担保,不得为境外企业提供担保;

(四)企业对所属子企业提供担保的,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责原则,应按持股比例与其他股东承担担保责任,原则上不允许超股比担保。

第二十四条企业财务管理。企业要建立健全相关财务制度,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会计核算、财务预算、财务报告、财务监督、成本控制、银行账户、资金安全、印鉴使用、票据和账簿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企业资产管理。企业要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企业要加强固定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的管理;经营性资产由企业统一经营、管理、开发利用;企业资产处置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工程项目管理。企业要建立健全工程管理制度,工程项目要符合国家政策及地方发展规划;要严格执行招投标规定,杜绝违规操作;要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加强施工过程监管,建立质量追溯体系;健全工程档案管理,确保资料完整可查;建立绩效评价机制,提升项目综合效益。

第二十七条其他业务管理。企业开展任何业务都应注重合规性与风险防控;要规范经营,确保业务审批、合同签订等符合法律规定;严控非主营业务的投资;健全内控机制,定期开展业务风险评估,动态监测风险;强化信息披露,接受监督。

第六章 重大事项监督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重大事项决策机制。为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保障企业合法合规运营,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三十条以下事项需报县政府同意:

(一)企业的重组、改制、上市、破产、解散、清算、注销;

(二)企业股权转让致使不再拥有企业控股权;

(三)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方案及上年度综合考核完成情况;

(四)企业在主业经营范围内选择自主独立经营项目投资金额达2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在主业经营范围内选择自主合作开发项目投资额达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在主业范围之外或德安区域范围外投资的项目投资金额达1000万元及以上的(以上不含类金融、大宗贸易)。

第三十一条以下事项需报经县出资监管机构同意:

(一)企业及下属企业持有股权转让(包括增资扩股)、协议转让、无偿划转;

(二)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三)企业下属企业的重组、改制、上市、破产、解散、清算、注销;

(四)企业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五)企业核减股东权益的;

(六)企业负责人年度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

(七)企业人员招聘;

(八)企业内设机构数量和中层管理人员职数;

(九)重要子企业主要负责人任免;

(十)企业工资总额预算;

(十一)企业及下属企业购置公务用车;

(十二)企业及下属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

(十三)企业及重要子企业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

(十四)企业及下属企业对外捐赠(按上级要求履行社会责任的除外)、资产收购等。

第三十二条以下事项由企业审议决定后报县出资监管机构备案:

(一)企业及下属企业年度融资计划;

(二)企业及下属企业年度项目投资计划;

(三)企业及下属企业在九江市以外的金融机构存款的;

(四)企业全年用工计划;

(五)企业中层正职管理人员和非重要子企业负责人的任免;

(六)企业高管及中层正职近亲属在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就业或岗位、职务变动情况;

(七)企业年度财务报告、月度财务报表;

(八)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九)企业全年投资执行情况;

(十)企业及下属企业设立国有独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分公司和经营范围变更。

第三十三条下列重大事项需按相关规定进行报告:

(一)企业及下属企业影响生产经营、安全环境和工作秩序等方面所发生的各类重大事故、问题和隐患;

(二)企业及下属企业(含党组织)、公司干部职工获得省级以上荣誉情况;

(三)企业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企业及下属企业涉诉案件及重大违纪、违规事件;

(五)企业认为需上报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企业对其他需报告重大的事项按规定程序履行完内部程序后,第一时间随附具体书面材料报送县出资监管机构。紧急事项可口头报告,事后及时补充书面材料。

第三十五条报告事项按照以下情形进行分类处置:

(一)报告事项需上级备案、核准和批复的,企业在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同时,提请县出资监管机构及早介入,靠前做好相关指导、服务工作,有效提高办事效率;

(二)企业自主决策范围的备案事项,如县出资监管机构认为处置不妥的,应在收到报告且资料齐全的情况下,7个工作日内提出明确意见;

(三)其它涉及相关职能部门的重要事项,各出资监管企业应同步报相关职能部门;

(四)企业报告县出资监管机构的上述报告事项应当报告县委、县政府。

第三十六报告事项需满足以下要求:

(一)重大事项实行一事一报;

(二)报告事项不影响原工作流程;

(三)企业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的组织体系,明确分管领导;

(四)县出资监管机构定期对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县出资监管机构不得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侵犯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的合法权益,如有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将依纪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企业负责人及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建立合理的容错纠错机制。严格按照“三个区分开来”以及《九江市党政领导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精神,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政策依据、情节轻重和性质后果等方面因素,认真甄别、准确研判、妥善处置。

第八章 附

第四十条本办法未明确事项,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县出资监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重要子企业包括:德安县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德安中寰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德安中寰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德安中寰农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德安中寰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六能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德安县城发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第四十三条出于管理需要,由县出资监管机构委托江西中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管理的企业包括:德安县博河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德安县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德安县华厦建筑有限公司、德安县仁安殡葬服务有限公司、德安县市政工程公司、德安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我县制定的有关国有企业监督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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